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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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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判了!湖南一地2名“外嫁女”全额享受拆迁款

土地征收(zhēngshōu)补偿事关村民切身利益

但“外嫁(wàijià)女”群体常因村规民约

传统观念等因素被排除在分配之外(zhīwài)

近日,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人民法院审理的

两起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件(jiūfēnànjiàn)

为“外嫁女”及其(jíqí)家庭撑腰

有力保护了村民合法权益(héfǎquányì)

成员资格未“买断” 补偿权益受(shòu)保护

胡某英的户口自出生起便登记在岳阳市岳阳楼区(yuèyánglóuqū)郭镇乡某村组,胡某英长大(zhǎngdà)成年后嫁给了外村人,仍长期居住在该村组,亦未随丈夫加入其它集体经济组织。在2006年农业税取消前(qián),胡某英每年按时足额缴纳(jiǎonà)农业税、完成送粮任务,始终认真履行村民义务。

2004年,郭(guō)镇乡某村组村委会为解决出嫁女性补偿问题,经村民代表开会协商(xiéshāng),给予胡某英6000元一次性补偿,并约定此后不再(bùzài)涉及任何补偿。2023年,该村组土地被征用,组里按惯例发放土地补偿款,胡某英一家四口却分文未得。多次(duōcì)沟通无果后,胡某英将相关方诉至法院,要求(yāoqiú)享有同等补偿权益。

庭审中,被告辩称案件属行政纠纷,法院不应受理,且胡(hú)某英的成员身份已通过6000元补偿款“买断(mǎiduàn)”。法院明确回应,承包地(chéngbāodì)征收补偿费用(fèiyòng)分配纠纷属于法院受理范围,认定村民成员资格是司法职责。

承办法官指出(zhǐchū),判断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需考量户口、土地依赖程度、权利义务关系三要素。胡某英一家户口在村、长期居住生活且(qiě)履行义务,符合成员条件(tiáojiàn);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明确(míngquè)列举的丧失成员身份情形中,胡某英一家均不在列,“买断” 说法无法律依据。但需要注意(zhùyì)的是,胡某英此前领取的6000元补偿款需依法返还。最终,法院判决确认(quèrèn)胡某英一家享有与其他成员同等(tóngděng)的补偿权利。

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不得剥夺 “外嫁女”集体经济权益

刘某甲自幼生活在岳阳市南湖新区龙山管理处(guǎnlǐchù)某村组,户口从未迁出,且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权共有人(yǒurén)。因家中长辈年迈残疾,经村民同意,其丈夫(zhàngfū)胡某户口迁入。婚后,儿子胡某垚也落户于此。2018年,村组出台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,对(duì)特殊人群权益作出规定。

2023年,在是否分配补偿款的村民票决中,因刘某甲(jiǎ)“外嫁女”身份,多数村民不同意其一家参与分配。刘某甲一家表示,自2022年起(qǐ),四次未获得土地补偿费(bǔchángfèi),共计51900元。为讨回公道,刘某甲一家将村组诉至法院(fǎyuàn)。

案件审理的焦点在(zài)于刘某甲一家是否具备村组(cūnzǔ)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组织成员资格(zīgé),以及村组剥夺其补偿权益的决定是否合法。法院经审理查明,刘某甲婚后生活重心仍在村组,未在外地获得其他生活保障;胡某经村民同意落户,未享受原户籍地及城市居民社会保障权益;胡某垚自出生落户村组,未加入其他集体经济组织,三人符合成员认定(rèndìng)条件。

而(ér)村组以“外嫁女”身份排除刘某甲一家权益的做法(zuòfǎ),违反(wéifǎn)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》中关于保障村民合法财产权利、男女平等(nánnǚpíngděng)承包土地权益的规定,应属无效。法院判决确认村组相关意见无效,判令(pànlìng)村组十日内向刘某甲一家支付51900元土地征收补偿款。

岳阳中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(bóhuíshàngsù)

1、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(zīgé)如何认定?

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》及相关司法解释,判断村民是否具备成员资格,需综合考虑户口登记(dēngjì)、是否以(yǐ)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、与集体经济组织是否形成(xíngchéng)稳定权利义务关系等因素,而非(fēi)简单以婚姻状况或村规民约判定。

2、村规民约(cūnguīmínyuē)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吗?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》明确规定,村规民约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,不得与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(dǐchù),不得侵犯(qīnfàn)村民的人身权利、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。任何以 “外嫁(wàijià)女(nǚ)”“上门女婿” 等身份(shēnfèn)排除村民合法权益的规定,均属无效。

3、遭遇不公(bùgōng),如何维权?

当村民认为自身(zìshēn)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受到侵害时,可依法向人民法院(rénmínfǎyuàn)提起诉讼,注意保存好户口登记、土地承包合同、履行村民义务证明等相关证据,通过(tōngguò)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。

无论是“外嫁女(nǚ)”还是其他村民

就应平等(píngděng)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

来源:岳阳市(yuèyángshì)岳阳楼区法院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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