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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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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一份录音遗嘱引发继承人纠纷,遗嘱该怎么立才有效?

“房产证今天办好了,我心中的(de)石头落了地。”日前,四川省蓬安县检察院检察官接到一起(yìqǐ)继承纠纷案的当事人何女士打来的电话。从诉讼到申请检察监督,祖孙三代之间的关系曾经(céngjīng)因为遗产分配越闹越僵,而这场纠纷还要(háiyào)从一份录音遗嘱说起。

2022年11月,何女士的父亲(fùqīn)(fùqīn)老何(lǎohé)因病去世,留下房屋三套、银行存款等遗产若干。住院治疗期间,老何在意识尚清醒时口头(kǒutóu)交代了财产分配意愿,并由何女士录音:三套房屋分别由再婚妻子许女士、母亲(mǔqīn)程女士、女儿何女士各继承一套,程女士、何女士另(lìng)各继承10万元(wànyuán)现金。老何去世后,何女士主张按照父亲生前口头遗嘱(yízhǔ)录音内容分割遗产,但何女士的继母许女士、祖母程女士均认为老何没有(méiyǒu)书写正式遗嘱,且录音时除老何外,只有何女士和许女士两个人在场,没有其他见证人,对录音遗嘱不予认可,遂诉至法院,要求按法律规定分配遗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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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院经审理认为,根据(gēnjù)民法典第1137条(tiáo)、第1140条规定(guīdìng),以录音(lùyīn)录像形式立的(de)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,且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因老何在交代遗嘱时,在场录音的何女士和许女士均为继承人,故该录音不满足录音遗嘱的构成要件,无法律效力,老何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。2023年5月,法院作出判决,老何的三套房产中,一套婚前(hūnqián)个人所有已办理(bànlǐ)产权的房屋由三名继承人各分得三分之一份额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各一套,待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后,如当事人仍有争议,可另行提起(tíqǐ)诉讼。银行存款、公积金(gōngjījīn)账户余额等财产,按夫妻共同财产(gòngtóngcáichǎn)区分后,予以平等分割。

“父亲临终前明明有录音交代遗嘱,为什么不能按他的意愿(yìyuàn)分配?”一审判决生效后,何女士不服,认为法院的判决忽略了老何的录音这一重要证据(zhèngjù),不尊重被继承人生前意愿,且对(duì)老何的遗产(yíchǎn)范围认定不当(bùdàng),未依法对未办理产权的商品房及农村自建房进行分割继承,损害了自己(zìjǐ)的合法继承权。2023年10月,何女士向法院申请再审,但被驳回。

2023年11月,何女士向蓬安县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。依法受理案件(ànjiàn)后,承办检察官随即围绕老何的婚前公积金是否属于个人遗产、未确权房产(fángchǎn)能否纳入遗产分割以及(yǐjí)录音证据的法律效力三个争议点(diǎn)进行审查。

经全面审查、厘清案件脉络,检察机关认为老何立遗嘱时并无(wú)危急情形(qíngxíng),录音因缺乏见证人、未(wèi)记载时间等要素确属无效,应适用法定继承;民法典第1122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(gèrén)合法财产,未办理(wèibànlǐ)产权登记的商品房,无法确定为遗产,故原审对案涉两套无产权登记的房屋未作(wèizuò)处理并无不当。同时,检察机关发现原审判决中将老何的银行存款(yínhángcúnkuǎn)和公积金余额分出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后平分给三名继承人,但未将老何的婚前公积金列入遗产范围,且对现金计算错误。2024年3月,蓬安县检察院向法院发出(fāchū)再审检察建议,法院采纳(cǎinà)了检察机关的监督意见(yìjiàn),通过裁定方式对案涉公积金余额认定及现金遗产的分配进行了纠正。

然而,何女士、程(chéng)女士、许(xǔ)女士三人对房产(fángchǎn)的处理仍存在较大争议,均要求对案涉三处(sānchù)争议房产进行分割。为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,承办检察官对案涉遗产逐一进行梳理计算,在尊重老何临终意愿,并结合各继承人预期的基础上提出方案;联合法院多次采取(cǎiqǔ)“背对背(bèiduìbèi)沟通+面对面协商”的模式召开调解会,向当事人释法说理,帮助他们纾解矛盾打开心结。

最终,何女士(nǚshì)、程女士、许女士三人达成和解(héjiě)协议,约定老何已办理产权的房屋由何女士继承,何女士为此向程女士、许女士支付相应款项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农村自建房由三人共同对外出售,售出价款按一定比例分配;未办理产权登记的商品房(shāngpǐnfáng)由许女士继承,许女士为此向何(xiànghé)女士、程女士支付相应款项,银行存款及公积金余额的分配以(yǐ)法院再审裁定为准。今年3月,各方当事人(dāngshìrén)按照协议内容协助办理房屋产权登记、给付现金,这起一波三折的继承纠纷画上了(le)句号。

以形式要件保护遗嘱的真实性(zhēnshíxìng)

相较于书面遗嘱(yízhǔ)和危急情况下(xià)的(de)口头遗嘱,录音(lùyīn)录像遗嘱更具稳定性,可以避免记忆偏差,也能够便利被(bèi)继承人表达意愿。为了确保遗嘱内容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,民法典第1137条对录音录像遗嘱作出明确规定,“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,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。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(zhōng)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,以及年、月、日”。同时(tóngshí),民法典第1140条还明确,继承人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。

本案中,老何虽留有录音(lùyīn)遗嘱,但(dàn)录音不符合法定构成要件,因此没有法律效力。根据民法典第1154条的规定(guīdìng),在遗嘱无效的情况下,老何的遗产应按法定继承办理。

民法典对(duì)订立遗嘱的(de)(de)形式要件予以严格规定并非束缚被继承人表达意愿的自由,而是要通过规范保障遗嘱继承的秩序和遗嘱的真实性。一份经得起合法性检验的遗嘱,才能在财产的继承中真正体现被继承人的情感寄托,让遗产继承成为维系亲情的纽带而非撕裂(sīliè)关系的利刃。

(四川省蓬安县(péngānxiàn)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何嘉琳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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